第一条 联盟名称
渭南市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为组织形式,以自愿入盟、退盟为原则,以契约关系为纽带,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形成一个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和共享平台,进行协同创新。
第三条 联盟宗旨
团结全市生猪产业链的教育、科技、产业、服务工作者,倡导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形成整合资源、互补优势、发挥特长的合作模式,整合全市优势资源,开展技术联合创新和学术上的自由交流,解决生猪产业技术瓶颈,提升生猪产业整体水平,实现产业链效益最大化,确实保障安全优质猪肉供给,全面构建现代生猪产业体系,实现渭南市生猪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联盟接受大荔县科技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联盟住所
大荔县洛滨大道中段大荔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三楼309室。
第六条 联盟业务范围
(一) 积极从事生猪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学术交流,推动自主创新;
(二) 反映联盟成员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醋及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四) 争取和运用各种项目资金和自筹资金,组织和监督联盟成员开展协作;
(五) 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六) 成为联盟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合作平台,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七)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规划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愿从事生猪产业相关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八条 联盟成员
(一) 理事会成员
本联盟成立之时,理事会由全部发起人组成;
普通成员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之规定,即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二) 普通成员
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可成为普通成员。
第九条联盟成员条件
理事会成员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成为普通成员一年以上;
(三)从事生猪产业,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对生猪产业有重要贡献;
(四) 遵守联盟知识产权政策,并承诺签署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
(五) 由联盟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普通成员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在生猪产业已有实质性投入;
(三) 支持生猪产业标准,愿意推动生猪产业化进程;
(四) 遵守联盟知识产权政策;
(五) 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 决议和事项;
(二)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 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 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 依据联盟政策和有关协议,实施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
(八) 退出理事会及联盟。
普通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 应秘书长之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 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 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 依据联盟政策和有关协议,实施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
(八)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九) 退出联盟。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签署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
(三) 认可并支持生猪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进生猪产业;
(四) 在生猪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生产销售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五) 在生猪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服务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六)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七) 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八)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普通成员的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认可并支持生猪产业技术与标准,并有实质性投入;
(三) 主动与联盟其他成员开展生猪产业化合作;
(四) 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五)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六)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 申请单位的简介和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申请单位工作书面总结报告。
(二) 加入联盟的程序:
1.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3. 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4.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决定。
普通成员申请加入理事会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 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相关文件,申请单位即成为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经秘书处核实,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联盟可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中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第十七条联盟大会的职责
(一) 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普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联盟章程须经全部发起人一致同意方可修改。
每一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职责:
(一)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 解释联盟章程;
(三) 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四)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 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决定联盟成员、加入和除名;
(八)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九)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一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职责
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职责:
(一)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 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八)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是联盟的代表,负责召集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项目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联盟会费
会员应向联盟交纳会费,理事会确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联盟财务管理制度
应建立专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大会依法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程序及具体表决方式,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